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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3-03/162644262.html

張新明解惑 兩個煤商的股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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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財經2014年3月刊 (作者)《環球財經》記者 張鑫本以為2012年9月最高法院的一紙終審判決,能夠還自己一個消停。但張新明沒有想到,這隻是又一個麻煩的開始。2014年的春節,張新明過得並不寧靜。此前,一篇指責其“發傢致富有問題,多次被查無下文,通過訴訟賺百億”的報道,再度把他推上瞭輿論的風口。“事實上,這篇以《煤商斂財術》為標題的封面報道並無新鮮東西,在沒有對我進行采訪,也不瞭解事實真相的前提下,隻是將以前的網絡傳言及小報報道捏在一起,再加上偏聽偏信來的東西,又重新包裝後發瞭一遍,其實是換湯不換藥,就是以侮辱、誹謗我及我擔任董事長的山西金業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為目的,幫助糾紛的另一方造勢而已。但由於其平臺影響力及傳播,對我本人和金業公司的合法權益都已經造成瞭極大的損害”、“這些消息的背後主使人,可以肯定地說就是呂中樓。”2014年2月,在北京接受《環球財經》記者獨傢專訪的山西金業煤焦化集團(下稱“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開門見山。張新明,在眾多報道中被冠以“(曾經的)山西首富”、“山西賭王”等吸引眼球字眼的主角之一,此前卻極少在這些報道中接受采訪。與此同時,報道中的另一位主角——擁有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的山西沁和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沁和集團”)董事長呂中樓(或律師),則多數“在場”。故而,在有關兩位煤商之爭的正式報道中,呂中樓的表述較為充分,張新明則接近“失聲”。不過,對媒體一直保持低調的張新明,也曾有過高調之舉。2012年5月11日,張新明在《中國法制報》的報眼顯著位置刊登一份聲明,指出:“最近,有的網站在不瞭解真相的前提下,對我本人和企業進行瞭不實報道,給我本人和企業造成瞭無辜的傷害和損失”、“要求有關網站立即停止侵權”。其時接受采訪,張新明表示:“我公司與沁和能源集團公司、沁和投資有限公司及呂中樓先生之間有一起經濟糾紛,後來我們訴諸法律後,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3月23日作出瞭判決,對方不服提出瞭上訴。也就在這以後,網絡上攻擊我的謠言就慢慢起來瞭。”而就在2012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雙方做出終審判決的一年多內,在某些媒體上連續出現多篇集中報道“張新明通過本案的訴訟奪回瞭五年前已經轉讓的股權,獲得瞭幾十上百億元的利益,大獲全勝”、質疑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報道,張新明認為:這不是偶然現象,而是一種“扭曲和變異的情況”,背後必然存在著推手,甚至不排除有某種交易。硝煙起於一場權益標的巨大的因股權轉讓和合作而引發的訴訟。“馬拉松”官司緣起訴訟主要緣起於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下稱“金海公司”)46%股權轉讓,金海公司於2003年由張新明及其他兩位股東出資設立,註冊資本3000萬元。旗下的陽城大寧煤礦是一座品質優、儲量大的礦山。2005年7月,經資產評估,該礦面積為53.6907平方公裡,資源總儲量為40931.19萬噸,評估價值為27.9551億元人民幣。張新明向《環球財經》記者展示瞭三份協議復印件。2007年5月23日,張新明與呂中樓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協議顯示:沁和集團收購張新明在金海公司的5%股權(出讓價格為150萬元人民幣),作為一方最終收購金海公司53%股權與甲方共同運營發展的開始。金業集團協助沁和投資置換金海公司於陽城煤運公司的合作合同,把陽城煤運對金海公司的責任權利轉讓給沁和集團。陽城煤運現持有金海公司股權28%,質押股權52%,總計金額6.7億元人民幣。呂中樓出讓其合法持有的山西蘭花煤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股份股權給張新明,張新明進入蘭花集團董事會。在協議的最後,有手寫加上並雙方公司蓋章的條款:陽城大寧煤礦價格與陽煤最終確定。金業集團、中莊、紅崖頭煤礦價格雙方最終確定,根據股權確定。2007年7月3日,張新明與呂中樓簽署《合作協議書》。協議書顯示:金業公司同樣將其實際控制人張新明及兩位其關聯方持有的金海公司46%的股份轉讓給沁和集團的關聯公司沁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沁和投資”),轉讓價格待定。2009年1月,雙方簽訂《股權置換及債務重組協議書》。協議書顯示:2007年8月28日,雙方簽署《合作協議》。張新明將其所持金海公司46%的股權投入沁和投資,占後者49%股權。呂中樓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向沁和投資註入現金3.3658億元,占沁和投資51%股權;呂中樓收購金業公司股權,代張新明交納金海公司資源價款及投資其他合作項目,累計出資人民幣76098.26萬元。雙方同意,張新明以其在沁和投資49%的股權,與呂中樓的一系列股權、資產及權益進行置換,其中包括,張新明指定呂中樓將合作款人民幣3.9億元轉給自然人謝江。2007年9月13日,張新明將46%股權轉入沁和投資。張新明表示,當時出於不改變註冊資本、方便工商登記變更的考慮,就以金海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計算,每1%股價格30萬元(即總額1380萬元)簽訂瞭《股權轉讓協議》。但該1380萬元並非是雙方確定的金海公司46%股權轉讓的真實對價和條件,該股權轉讓的真實對價包含在雙方簽訂的一系列合作協議中,其中既有金錢上的安排,也有其他方面的條件。包括張新明在沁和投資公司擁有49%的股權,沁和能源出讓持有的山西蘭花煤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部分股權給金業公司,張新明本人進入蘭花集團董事會等。然而,就在他將46%的股權全部變更到沁和公司名下、履行瞭自己的承諾後,沁和公司和呂中樓一方卻不守信用,拒絕履行全額支付股權轉讓款、變更沁和公司的股權等相對應的義務。雙方之間的糾紛遂產生。2010年3月,金業公司及張新明將呂中樓及其沁和公司起訴至山西省高院,以對方違約為由,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一系列合同,返還金海公司46%股權。2011年3月23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主要內容為,沁和能源公司應返還張新明46%金海公司的股權,張新明一方返還已收取的全部往來款。雙方對一審判決均有不同看法,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於作出(2011)民二終字第76號判決書,主要內容為維持原判,解除協議。該判決目前已執行完畢。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後,呂中樓一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至今已一年有餘,尚未有審查結果。一場長達四年的“馬拉松”官司,被媒體稱為“兩個煤老板的戰爭”,仍未終結。“呂中樓版”的官司,在各媒體報道中已較為清晰。在張新明道來,事情的原委“十分簡單也十分清楚”。在長達31頁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終字第76號《民事判決書》正文中,已經清晰地記載瞭雙方合作的緣起、爭議、證據以及最終的判定結果。“不是我反悔瞭,而是他違約瞭”【呂中樓解釋說,2007年張新明資金鏈即將斷裂,對資金異常饑渴,因此賣價不高。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呂中樓在本案中的代理律師事務所——本刊編者註)一位律師稱,這就好比張新明最初投資瞭一隻“雞蛋”,但無力孵化、飼養。後來,不斷有戰略投資者投資,張新明甚至徹底把雞蛋賣給瞭他們。最後小雞破殼而出,成長為一個即將大量產蛋的母雞。這時張新明宣佈,這隻雞全是他的。——2014年1月《財經》(博客,微博)“煤商斂財術”】《環球財經》:問題的焦點還是出在30萬元/股的股權轉讓價格上。很多人認為你是賣低瞭股權價格而反悔,而呂中樓認為你低價賣股的原因是資金鏈吃緊。張新明:這完全是沒有根據的造謠,說難聽點就是胡說八道!說實在的,我這人做生意這麼多年瞭,不管是賠還是賺,我都會講信用,絕對不會出爾反爾。我與呂中樓的合作始於2007年9月,我與他先後簽訂過《戰略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等文件。當時雙方合作的目的是建立一種聯盟,把事業做大做強。至於股權轉讓的對價和條件,前面已經講過,並非股權轉讓協議中的30萬/股,對此,我們雙方之間有明確的約定。在法庭上,呂中樓一方一開始一口咬定《股權轉讓協議》就是每1%股30萬元,他付瞭1380萬元就等於履行瞭全部義務,我不能再向他要回股權。但他並不解釋,我為什麼將當時價值十幾個億的股權,就以1380萬元轉讓給瞭他?更何況,所謂的30萬/股,也僅僅相當於我在金海公司成立時的出資而已。按照這種轉讓法,等於是我把46%的股權贈送給瞭呂中樓一方。就算是缺錢,我也不至於缺這點錢,以至於要將股權幾乎白白送給別人。這可能嗎?另外一個簡單的比較:按照呂中樓一方與北京鑫業公司簽訂的關於股權轉讓的協議及補充協議,鑫業公司將所持金海公司15%的股權轉讓給呂中樓一方,不管是鑫業公司主張的3.75億,還是呂中樓一方認可的2億元,都與30萬/股的價格相差天上地下。正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晉商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第23頁所述,這些股權轉讓協議是在同樣的背景下,在同一次股東會議、同一時間、以每股相同的價格形成股權轉讓文件的。既然如此,為什麼鑫業公司的實際股權轉讓價會從股權轉讓協議上的450萬變為3.75億或者呂中樓一方承認的2億,為什麼鑫業公司的實際股權轉讓價會與我們的轉讓價相差數十倍?我就是再缺錢,也不可能是這樣一種轉讓法啊!更有意思的是,在法庭上面對各種足以證明股權轉讓的實際對價絕不可能是每1%股30萬元的證據,呂中樓一方又改口瞭,主張:除瞭支付1380萬元股權轉讓款外,另外支付瞭我1.94015億元、代我償還謝江7000萬元,上述款項共同構成股權轉讓的對價。他的這一新主張,直接就推翻瞭自己原來咬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就是每1%股30萬元的說法。按照他的這個說法,每1%股的對價已經由他原來堅持的30萬元變成瞭603.9456萬元。後來,他又一次變更瞭說法。認為除瞭上述款項外,他們代金海公司繳納的1.1214億元的采礦權有償使用價款和向金業公司提供的3300萬元借款,也構成瞭股權對價的一部分。按照他們的這一新說法,每1%股的對價又上升到瞭919.4674萬元。你看,單單這個對價問題,他們在法庭上就一再推翻自己的說法。為什麼呢?因為證據一次次地推翻他的說法,他隻好變來變去。比如,為瞭不承認轉給謝江(本案中的一位自然人)7000萬元是替我還債(抵扣股權對價的一部分),他先是否認2007年給謝江轉過錢。當一審法院調取瞭銀行轉賬憑證後,他又稱是“轉錯瞭”。7000萬不是小數目,轉錯瞭好幾年都沒有察覺?後來又偷梁換柱,稱這筆錢是另一筆欠款。直到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才無言以答。就這筆錢,對方在法庭上前後總共變瞭5個說法,最後在一次次的證據面前,才不得不確認屬於股權對價的一部分。在北京鑫業與他的案件上也是如此,他為瞭隱瞞每1%股的轉讓價並非30萬元這一關鍵問題,甚至連借款協議中的3.75億元也不承認,但他卻在與鑫業公司的訴訟過程中提供瞭一份與鑫業公司的《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明確鑫業公司所持金海公司15%股權的轉讓款由450萬元變更為2億元。至此,不管是鑫業公司主張的3.75億,還是呂中樓一方認可的2億,均徹底否定瞭他堅持的每1%股30萬元一說。呂中樓一方這種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偷雞不成蝕把米米的做法,徹底暴漏瞭其在訴訟中一貫顛倒是非、隱瞞真相的習慣。而且關於46%股權轉讓的真實對價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傳我、謝江、呂中樓三人到庭,專就這一問題進行瞭對質。在三人的對質下,呂中樓才不得不承認,股權對價不是每1%股30萬元,這一點隻需要查閱筆錄,隻要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就一清二楚瞭。難道自己說過的話還能再一次咽回去?就在最高院當庭對質的時候,我還說:“老呂啊,法官在這裡,咱們當面講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股權轉讓的價格和條件到底是什麼。”結果他擺手說:“不用瞭不用瞭,我們就聽法官的。”現在判決出來瞭,他又不認賬瞭,大造輿論說應該按照《股權轉讓協議書》每1%股30萬元來執行,說我是因為賤賣瞭股份反悔,才想要回股份的,這完全是為瞭回避他違約的事實。另外還要特別再說的是,關於呂中樓與鑫業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本來是呂中樓一方在與鑫業公司的訴訟中提供給法院的,但有些專傢卻不顧這一事實,說什麼該補充協議是案外人簽訂的,我就不明白瞭,同樣都是股權轉讓,轉讓的是同一個公司的股權,背景、時間、協議中體現的價格都一樣,怎麼就能說是案外人呢?難道這些案子之間所涉及的事實不是一樣的嗎?【“如果煤炭不漲價,就沒這個案子瞭。煤炭漲價瞭,才有瞭這個案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認為,這個判決顛覆瞭十幾項法律原則和制度,如果下級法院都效仿判決,大批合同都以價格賣低瞭、不公平為由解除,“法律關系就亂瞭”。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鋒認為,“股權轉讓價格是由當事人決定的。財產既然可以贈與,那麼即使以1元的價格轉讓股權,法院也沒有權利幹預。”——2014年1月《財經》“煤商斂財術”】《環球財經》:部分專傢對此提出質疑的原因,是認為應以在工商局登記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為認定轉讓是否合法有效的基礎。張新明:我與呂中樓合作,是在合作經營,更是在合作盈利。我並不是慈善傢,但更不是傻瓜,我不可能將價值幾十億的股權,以每1%股30萬元轉讓給他。在作出這一行為的同時,我要從他那裡得到相應的對價,對此,我不想再一遍一遍地重復。另外,我之所以起訴呂中樓,跟什麼煤炭價格上漲不上漲沒有半分錢的關系。因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時候,金海煤礦的評估值已經高達近30億瞭。還需要怎麼漲?我起訴的根本原因在於將46%的股權轉給呂中樓一方後,他們卻背信棄義,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他們的義務全部履行瞭,怎麼會有這麼多麻煩事?從這一點來說,我不知道梁慧星這麼大的學者怎麼會說出如此不顧事實的話呢!另外我想問各位專傢的是,如果這46%的股權是這些專傢們中任何一位的,他們能以每1%股30萬元的股價轉讓嗎?以北京鑫業為例,轉讓合同中也是每股30萬元,為什麼呂中樓已經付款1.14億元,而且匯款時就註明是“轉讓款”?為什麼連呂中樓在法庭上都承認每1%股30萬元不是股權轉讓對價的事實,專傢們就能無視呢?我希望最高院審監庭能將我、呂中樓、謝江及北京鑫業原董事長閆琦再次傳到法庭,面對面進行一次對質,聽一聽呂中樓是如何做出解釋的。我不久前就這件事向江平、梁慧星、崔建遠等十幾名專傢去過書函,敬請他們也能聽聽我們的意見,以對自己的言行和身份地位負責任。但他們均保持緘默。這其中的隱情,我不願多說,更不願意多猜。但對我來說,態度和做法始終是光明磊落的。“他能否認自己摁過的手印嗎?”【在二審期間,沁和投資公司及呂中樓曾向法庭提交瞭23份新證據,以此來證明《股權置換及債務重組協議書》是虛假的、涉案股權轉讓價格並不低等。但對這些新證據,二審法院隻是組織雙方當事人核對是否原件,沒有允許當事人對這些新證據是否有效、是否有證明力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問與辯論。——2013年1月《時代周報》“法學界熱議‘百億礦山爭奪戰’”“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瞭30多份新證據,有這麼多新證據,說明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二審法院的做法完全是在糊弄法律。”梁慧星說。——2013年8月《經濟觀察報》“山西能源首富張新明與博士煤老板的股權之爭”沁和投資和呂中樓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並向法庭提交瞭23份新證據。最高人民法院沒有開庭審理,也沒有進行質證。——2014年1月《財經》“煤商斂財術”】《環球財經》:這是真的嗎?張新明:這是不顧事實的惡意攻擊,也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極端不尊重。本案中先後有五次在最高院開庭質證,呂中樓一方的代理人每次均到庭且對證據、案件發表瞭意見,我、呂中樓和謝江,三人還同時到最高法院出庭質證。所有這一切,都有法院的錄像、筆錄、判決為證,有呂中樓自己在法庭筆錄上摁的手印為證。他能否認自己摁過的手印嗎?而且在本案二審先後五次開庭的時候,合議庭曾經不止一次的詢問過呂中樓一方,是否有證據提供,得到的答復都是沒有,直到最後一次開庭,呂中樓一方才提供瞭“新證據”。事實上,這些所謂的新證據一直在呂中樓一方的掌握下,之所以在一審期間,甚至二審的時候一直不拿出來,目的就是不想承認46%股權的轉讓價不是30萬/股而已。隻是到瞭最後實在沒有辦法瞭,才不得不拿出來,否則的話,會更加被動。即便如此,在這些所謂的新證據中,還有三份涉及近億元的往來憑據(關於向古交市陽光能源公司支付8900萬元、向山西聯盛能源投資公司支付500萬元以及向山西喜馨貿易公司支付500萬元的三張憑據),被我在法庭上當場揭穿,因為這些憑據上所謂的單位,在我們那地方根本就沒有,更不可能與我及金業公司有任何關系瞭。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呂中樓一方才不得不在法庭上當場表示撤回這些所謂的證據,不再提交。我不知道梁教授根據什麼就可以說二審法院的做法是在“糊弄法律”!真希望有機會的話,能夠讓梁教授給我這個泥腿子出身的人好好講講法律課。是“判決存在很大問題”,還是“庭外開審、言論結案”?【“這個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存在很大問題。”法學傢江平認為。……但連鎖反應已經開始。2011年7月14日,張新明之子張文揚將陽城煤運告到太原市中院,稱七年前的股權轉讓價格偏低,山西省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合同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請求認定股權轉讓無效,陽城煤運將七年前受讓的13%金海煤礦股權返還。太原中院一審判決陽城煤運將受讓張文揚的13%股權返還給張文揚。……2010年11月2日,北京鑫業將沁和投資告到山西省高院,請求其返還五年前受讓的北京鑫業的15%金海煤礦股權,同樣勝訴。——2014年1月《財經》“煤商斂財術”】《環球財經》:你怎麼看待江平等專傢的意見和隨後的“連鎖反應”?張新明: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終審之前,呂中樓一方就搞瞭個“專傢論證意見”。這些專傢利用自己的職業條件,尤其是與法院系統熟悉的便利,將這個所謂的專傢論證意見,分送與最高法院的有關人員。這個情況我們雖然知道,但也無可奈何,因為我們不認識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更沒有那些專傢的能量,但我們堅信,堅持正義是最高法院的行為準則。實際結果也正是這樣,最高法院審委會並沒有受到幹擾,最終還是支持瞭我們的合理訴求,讓我們感到十分欣慰。現在的問題是,呂中樓也好,專傢也好,一些報道也好,都故意拋開一些判決已經確認、呂中樓一方承認的基本事實,妄下結論,似乎隻有他們才是法律的權威,才有能力判好這個案件。這是典型的庭外開審,言論結案,是以操縱輿論的手段,以達到顛覆最高法院權威審判結果的目的。它的可怕之處在於幹涉最高院的審判,挑戰法律的尊嚴,這於社會心理和法治現實,都是十分危險的,後果也是嚴重的。至於張文揚與陽城煤運、北京鑫業與沁和投資之間返還股權的糾紛,事實上與我們與呂中樓一方的股權轉讓糾紛在很多方面是大同小異的。對於轉讓者來講,既然沒有從股權轉讓中得到當事方確定的回報,那麼要求返還原本就屬於自己的股權又有什麼錯呢?難道讓依約轉讓者雞飛蛋打,讓不守信者賺的盆滿缽滿就是合適的瞭?這是一個再明白不過的道理瞭。“我沒有那麼大的能量”【聞此,呂中樓徹底對太原司法環境喪失信心,隨即移民香港。——2014年1月《財經》“煤商斂財術”】《環球財經》:在很多報道中,都談到你能量很大,呂中樓甚至稱因此對“太原司法環境喪失信心”,移民到香港去瞭。張新明:呂中樓為什麼走?據我所知,他是因為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潘新建及沁水縣39名老中共黨員、老幹部從2002年起一直持續不懈地實名舉報他侵吞國有資產一事,才躲到香港去的,並不是如文中所說。我就是一個普通的企業傢,我能操縱瞭太原,難道還能操縱瞭山西,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我真有那麼大本事的話,可能不用打官司問題就解決瞭,或者可能問題早就已經解決瞭。呂中樓的這種說法,不僅是對我個人的污蔑,甚至是在挑戰整個法院系統的權威。【“他現在拿出800億新聞,就為瞭打官司”,據介紹,所有關於800億一事後面都有張新明的影子,專門負責舉報的人可以從張那裡領工資,事情被媒體報道之後還可以得到相應的獎勵。——2012年5月《新金融觀察報》“博士煤老板呂中樓否認侵吞800億國有資產傳聞”記者輾轉聯系上瞭舉報呂中樓涉嫌“侵吞國有資產”的舉報人之一、山西沁水縣永紅煤礦原礦長、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潘新建。潘新建說:“我們從2002年就開始反映有關情況,從來沒有人說我們是誣告,隻是告訴我們在調查,但十年都沒有結果。至於張新明,我們從來就不認識這個人。”——2012年5月《新京報》“山西前首富張新明登報聲明 否認跑路和自首傳言”】《環球財經》:呂中樓認為,潘新建等老幹部持續舉報的背後,是你在支持。張新明:呂中樓被沁水老幹部聯名舉報侵吞巨額國有資產,是從2002年開始的,我和他2007年才有經濟往來。你覺得這說得通嗎?這不僅是對我的污蔑,同時也是對幾十名老幹部的不尊重。“我願以此案作為被解剖的‘麻雀’”【2010年7月1日,公安部接到有關張新明涉黑舉報材料後,派專案組赴晉調查,此案後由山西省公安廳移交至太原市公安局調查,經過兩三個月調查,太原市公安局得出結論稱,“調查結果與舉報內容不符,無涉黑行為等事實”,僅以舉報中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對張新明處以500元罰款。——2013年3月《第一財經日報》“‘多面’張新明”據悉,2009年5月的一份中央級黨報內參,反映張新明涉嫌巨額騙貸、大肆逃稅、境外豪賭、私設公堂。——2014年1月《財經》“煤商斂財術”】《環球財經》:對你的有關舉報,有關部門是否調查?結果如何?張新明:公安部、山西省公安廳等曾經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舉報我的問題進行調查。專案組經過細致的調查,已得出結論。為瞭證明我的清白,我曾經向公安機關申請公佈調查結果。公安機關表示,調查結果不能泄露給個人,當法庭需要傳喚證據時,他們將予以提交。但無論如何,我認為有關媒體刊登的文章或播放的報道均嚴重失實,屬於惡意的誹謗、污蔑和中傷,已經對我本人及金業公司的名譽造成瞭嚴重損害。我隻相信法律,我始終相信,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我及金業公司的合法權益一定會得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也一定會得到維護。所以目前我已向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目前法院已經受理該案。相信不久的將來,真相定會大白於公眾面前。《環球財經》:你與呂中樓的官司,呂中樓提出再審申請後,現在進展如何?張新明: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時有期限要求的,據我瞭解,該案目前已經超過這個時間瞭。因此,我們也希望能夠盡快有一個結果。但不管怎樣,我都堅信,誹謗和侮辱終究不能奏效,我與呂中樓的官司打瞭這麼多年,給我最深的感受是,他們在法庭外對我無中生有進行人身攻擊,不負責任地制造輿論攻勢,對最高法院終審判決肆意歪曲,意圖是要通過不正常的途徑綁架民意,制造壓力,並最終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的正常審查和評判。另外,為瞭達到其目的,他們還利用所謂“華潤收購”大做文章,有一個被兩傢媒體辭退的“記者”李建軍,後來到瞭香港,在網上造勢稱“華潤董事長宋林勾結山西首富張新明侵吞國資100億 ”,其實我與華潤公司的宋林根本不認識,更惶談交情?在他們所謂的向國傢審計署實名舉報後,我也向國傢審計署作瞭多次陳述,並且提供瞭很多原始素材,,證明他們的說法是虛假的。但僅僅是他們這一次的惡行,就使華潤公司的股價損失幾十億元。我非常希望本案能夠盡快有一個最終的結果。如果可能,我還特別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對本案的再審舉行聽證會,不僅代理人參加,更要求我、呂中樓、謝江、閆琦這些當事人或知情人一起來參加。相信假的一定會被戳穿,真相一定會呈現。2013年初,在最高法院終審判決之後,呂中樓一方並不死心,他們利用在北京的人脈關系,請瞭十幾名專傢、學者開會,搞所謂法務論證。去年2月24日,我也在北京舉行瞭一場專傢座談會,在會上我說:為瞭讓更多的企業能從我的經歷中汲取經驗教訓,我願以此案作為被解剖的“麻雀”。資料鏈接: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終字第76號判決書【糾紛點:受讓股權是否支付充足對價】沁和投資基於雙方合作的總體安排取得瞭金海公司的股權,但金業公司一方在合作關系中未獲得相應的利益,沁和投資亦不能證明其支付瞭合理的股權對價或者以其他權益進行瞭兌換,其結果為雙方利益出現重大失衡,金業公司一方的合作目的無法實現。在此情形下金業公司一方請求解除《合作協議書》並要求沁和投資返還股權,符合公平原則,其實質的請求對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進行清算,原審法院支持金業公司解除合同的請求正確,應予維持。沁和投資上訴堅持認為《合作協議書》約定的股權轉讓是單獨的法律關系,《金海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是股權轉讓的基本合同、其受讓股權支付瞭充足對價等缺乏事實依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糾紛點:《置換協議》的真實性】對於案涉《置換協議》,因當事人提交的是復印件,各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存在爭議,金業公司、張新明一方主張該協議是真實存在的,請求予以解除;沁和能源、沁和投資、呂中樓、裘曉紅一方當事人主張該協議是偽造的,不存在這份協議。各方當事人均確認,關於該《置換協議》的內容,除支付謝江的7000萬元外,其他主要內容均未履行。鑒於本案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該協議,而另一方當事人主張該協議不存在,以及該協議的主要內容並未得到實際履行,原審判決認定該《置換協議》真實,雖然存在使用證據不當的錯誤,但因雙方當事人均要求否定或取消該協議,且沁和能源、沁和投資、呂中樓、裘曉紅一方當事人主張該協議不存在的目的在於強調本案股權轉讓行為是一項獨立的交易,但如前所述,基於本案查明的事實已可認定,涉案股權轉讓應屬雙方戰略合作的一部分,即使沒有此協議也不影響認定的成立,因此原審判決解除該協議的結果並未損害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本院對該判項予以維持。【糾紛點:7000萬元借款的性質】沁和投資與2009年2月向謝江支付人民幣7000萬元,且系代張新明償還借款,該事實各方當事人均予以確認,各方的分歧在與該筆借款形成的原因不同,原審判決張新明償還該筆款項,張新明、謝江均未提出上訴,鑒於兩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戰略合作的約定,且沁和投資代張新明向謝江償還借款是事實,在解除《戰略合作協議書》履行過程中的部分合同關系時清理其他債務。債務人並未表示異議,故原審判決張新明償還該筆款項正確,應予以支持,但原審判決其向呂中樓返還錯誤,應返還給沁和投資,本院予以糾正。【糾紛點:訴訟時效】沁和能源一方主張金業公司、張新明的起訴日期超過訴訟時效,依法喪失瞭勝訴權,本院認為,金業公司一方與沁和投資一方約定瞭戰略合作關系,各合作項目是陸續推進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是持續發生的,不應孤立地以案涉《合作協議書》的履行計算訴訟時效。沁和投資於2009年2月向謝江支付人民幣7000萬元,且其亦認可該筆款項系代張新明償還謝江債務,該行為應認定為雙方當事人戰略合作關系的一部分,金業公司、張新明於2010年3月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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